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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转委托

发布时间

2017-06-11
  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转委托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受托人的责任是找到适当的人选、妥善告知委托事务,并为此负责。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此时的转委托无效,该行为只能视为另一个委托合同,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关系。
  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善意和勤勉的原则,可以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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