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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16条

发布时间

2017-07-22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注释
  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逃逸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定罪处刑的并被关押的人;“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逮捕关押的正在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的正在接受侦查、审查起诉的人。本罪只能由这三类犯罪主体构成。本条第二款中的“劫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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