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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17-11-28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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