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地产开发

资质年检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17-12-02
    资质年检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按国家规定办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六)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八) 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九)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十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二)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