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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及时施救,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中止?

发布时间

2014-06-29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被告人大勇与被害人小和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2011年被告人大勇多次提出离婚,协议不成,后大勇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小和坚决不离,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大勇深感心灰意冷,离家出走到沿海打工,自此未与小和联系。2014年2月,大勇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热情。次日早上8点小和去上班,被告人大勇偷偷尾随其后,在快到小和单位的拐角处,大勇趁妻子低头从包里掏手机准备接听电话的瞬间,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小和背部猛击,致使小和一头撞向路边的大石头,当即头部血流如注,大勇当时觉得害怕,又看小和血流满面很可怜,便将妻子送往医院,经及时抢救小和未死亡。


  【争议问题】
  被告人大勇的犯罪行为究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还是中止,关系到合议庭法官对大勇的量刑轻重,圳马成律师分析如下:
  一、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
  2、犯罪结果未发生前,被告人停止犯罪;
  3、由于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最终致使危害结果并未出现。
  二、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未得逞;
  2、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3、迫使被告人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是意志以外的因素。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大勇是出于对妻子小和的怜悯,才停止犯罪,且最终未造成被害人小和死亡的恶劣后果,其停止犯罪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故深圳马成律师认为被告人大勇应为中止犯。根据刑法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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