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为向某辩护,重罪轻判仅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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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9月,被告人向某酒后在步行街旁的小路上散步时,看到被害人黄女士在哭,向某以为与黄女士一起的杨某在欺负她,遂将杨某拉到一旁,将其训斥一顿,推搡几下,随后将黄女士和杨某随身携带的相机和钱包(约700元)拿走。警方接到黄女士和杨某的报案后,在商场巡查时见向某形迹可疑,稍加盘问后向某便主动交代了其违法行为,警方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向某涉嫌抢劫罪提起了公诉。
【律师辩护】
马成律师受向某家属的委托为向某辩护,经过多次会见,并认真查阅研究案卷材料后,认为向某的行为不构成处罚较重的抢劫罪而应构成处罚较轻的寻衅滋事罪,并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马成律师主要从以下几点为向某提供辩护:
第一,从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着手分析向某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向某呈现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逞强好胜的主观心态,而不具有抢劫罪所要求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
第二,从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着手分析向某犯罪的客观行为。向某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也未携带凶器,其所实施的言语威胁行为并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胁迫程度,而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以轻微暴力或暴力胁迫实施的强拿硬要、逞强耍横行为。
第三,从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分析,本案发生在步行街附近,人流较大,且向某已酒醉,其犯罪只是酒后兴起,并非蓄谋故意。
第四,向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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