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故意伤害一重伤、一轻伤案,马成律师介入成功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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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被告人黎某、罗某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吧喝酒,因邻桌的受害人孙某经过黎某、罗某的座位,不小心擦碰到黎某,黎某二人与之发生激烈口角,随后被告人持桌上的空酒瓶砸受害人孙某并将其拖至墙壁角落处拳打脚踢,其中受害人孙某头部数次被啤酒瓶砸中致流血,受害人匡某前去劝架也被殴打致伤,最后双方被酒吧保安强行拉开。经法医鉴定孙某重伤,匡某轻伤。
【律师辩护】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马成律师接受黎某家属委托后介入此案。经详细了解案情、仔细查阅本案证据材料基础上,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事件的起因系受害人在酒吧经过黎某、罗某的座位时擦碰到黎某,而酒吧环境较暗,空间狭窄,被告人黎某被擦碰后要求受害人道歉,然而受害人以粗口回应最终导致发生口角,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2、当晚被告人黎某喝有5瓶啤酒及一些红酒,又因受害人的无理,最后导致本起案件的发生,被告在酒精的作用下,做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在案发后回到住处,酒醒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认罪悔罪表现非常积极。
4、被告人在单位工作期间工作积极,表现良好,本起案件也系初犯,偶犯。
5、在马成律师的协商调解下,被告人家属已与二受害人达成了书面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二受害人的谅解,已将社会矛盾降至最低。
综上,马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黎某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黎某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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