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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14-07-01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某值完夜班走路回家途中,在家门附近看见有两女孩步行,方某心生歹意,将走在后面的关某一把拽到身边,按翻在地,摸其双乳,解其腰带,欲行强奸,关某反抗挣扎过程中认出方某后大喊“你要敢,我就报警”后,方某很生气,扇了关某一巴掌遂起身逃走。警方接到关某的报案后,巡查时见方某形迹可疑,稍加盘问方某便主动交代了其违法行为,警方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以方某涉嫌强奸罪提起了公诉。
  被告人方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既遂之前停止了作案,究竟该如何定性,本案审理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虽遭到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未放弃继续实施强奸的行为,而是在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警”的话语之后自动放弃了犯罪,可见方某是自动停止犯罪行为,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其行为应构成强奸罪(中止)。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方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在遭到被害人的竭力反抗,并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警”后起身逃走,其强奸未能得逞的原因是出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故其行为应构成强奸罪(未遂)。


  【律师点评】
  深圳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是罪犯是否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但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二者相区别的标志表现在:
  1、在未完成的原因上,犯罪中止是罪犯自动停止犯罪或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中断犯罪或客观不能既遂。
  2、时间上,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而犯罪未遂只能发生于案犯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的过程中。
  二、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看中断犯罪是自动停止还是被迫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方某的主观目的是奸淫被害人关某,其先将被害人关某拽翻后,又搂着被害人摸其双乳,解其腰带。在该女竭力反抗的过程中说了一句“你要敢,我就报警”的话之后,被告人方某随即停止了作案,从而导致犯罪后果未进一步发生。认定被告人方某的犯罪形态究竟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要看被告人方某是被迫中断犯罪还是自动停止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在对被害人关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奸淫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竭力反抗,但并未阻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继续发展,而是在被告人方某听到被害人说“你要敢,我就报警”的话语之后,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被害人告发后受到惩罚而自动放弃犯罪,停止继续作案,未使犯罪结果发生。从而可以看出被告人方某放弃犯罪,是由其主观意志所决定的,故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使用暴力手段,拦截妇女,意欲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在犯罪既遂前停止作案,构成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方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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