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介入贩卖毒品案,成功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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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2月28日,白某联系被告人章某称要购买二公斤冰毒,并约好当晚在深圳宝安区A小区2栋某室交易。2013年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驾车与章某携带毒品从汕尾到达深圳市宝安区某酒店,由章某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朱某手提装有毒品的黑色塑胶袋,一起进入某酒店1012房。章某将所携带的毒品藏匿于房内床头柜下的空档处,与朱某一同下楼前往旁边的A小区2栋某室找白某,朱某在车上等待。随后章某在A小区2栋一楼大堂被民警抓获,并在某某酒店1012房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两包。经鉴定,重970克、888克白色固体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分别为77克/100克、70克/100克。
【办理经过】
马成律师于2013年3月10日接受朱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朱某的辩护人。经仔细研究案情,马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同时提出在如果构成犯罪的情形下,量刑时应考虑其在案件过程中的作用,认定主从犯罪,并根据现有证据充分考虑其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完全的一致性以对其进行适当量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属从犯,且其对同案人章某本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及价格不知情,现有案件证据反映了朱某的主观心态对本次章某贩卖如此大量毒品是持否定态度的,事实上章某此次贩毒数量如此之大出其意料及共同犯意。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合理意见,对朱某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减轻处罚。同案章某被判决无期徒刑。两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提起抗诉。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朱某从汕尾到深圳期间对章某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知情,即其主观上是否存在犯意,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下,就足以说明朱某客观上虽然存在帮助章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但由于主观上不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也不能认定朱某构成犯罪。如果朱某在行为过程中知道章某从汕尾到深圳是在贩卖毒品,那应该查清楚其在什么时间知道,知道的内容是什么,以确定其主观故意的实际内容,最后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定罪量刑。法院最终也根据这一原则对朱某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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