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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

2014-08-04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施某,男,广东某市S化肥厂法人代表及总经理。2010年11月,S化肥厂开始进行涉案化肥的生产。从2010年12月份起化肥出厂,直至案发前,化肥销售业绩一直良好,从未出现过因化肥检测不合格等原因而退货的事情。2013年2月份,化肥零散销售厂家石某突然以S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经检测不合格为由报案至公安部门,理由是S化肥厂生产的是假化肥。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以S厂总经理施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羁押长达4个多月。


  【办案经过】
  受施某家属委托,知名刑辩专家马成律师担任施某的辩护人,经多方努力,为施某成功申请了取保候审。在仔细研究相关材料后,马律师对该案案情的主客观方面和证据链条进行了独到合理的分析,并及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提出以下辩护观点:本案证据不足,对S化肥厂制假售假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认定S化肥厂及其法人施某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牟利的动机和犯意,难以认定其存在犯罪行为


  【办案结果】
  施某在公安侦查阶段被成功取保候审之后,历经数月,检察机关认为施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做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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