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买赃物是否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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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酷爱苹果电脑,因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买新的太贵,所以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2014年3月,考虑到网上看不到实物,徐某先在网上与卖家温某沟通询价后,互通联系方式,约定当面买货。在见面之前,徐某在网上搜索了一些信息,又咨询了专业人士,得知温某所卖的同类二手苹果电脑的市场价格在6000元左右,经讨价还价后,最终以5600元成交。不久,民警找到徐某,说他买的苹果电脑是赃物,是温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意见分歧】
在办案中,该案的关键问题是,徐某购得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了赃物,该电脑系盗窃而来,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对温某电脑来源情况不知情,且用合理的价格购得,属于善意取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行为不够成犯罪,所购赃物苹果电脑理应追缴,其损失可向温某索赔。
【律师评析】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赞同第三种意见。
首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明知”。因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明知”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因此,本案中,徐某对赃物并不知情,且付5600元价款给温某,其购买苹果电脑价格合理,可以明确,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其次,从善意取得的概念来看,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很明显,本案中苹果电脑是温某非法盗窃所得,因此,徐某购得赃物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最后,如果最终占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偿还占有人的损失。因为占有人在保管该物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最终占有人往往在占有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并非恶意。如果不对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反而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损害,必然会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据此可以明确,本案中,徐某从温某处购买的二手苹果电脑作为赃物理应予以追缴,但其损失应由温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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