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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贩卖毒品案,马成律师成功辩护减刑七年

发布时间

2014-09-03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庞某与卫某系远房亲戚。2011年4月12日22时许,庞某向被告人卫某购买K粉,被告人卫某遂联系被告人汪某。当日被告人汪某、卫某、徐某在深圳光明新区某酒吧与庞某见面,并提供了一小包K粉验货,庞某确认是K粉后给被告人汪某500元做路费,谈好以每条K粉人民币25000元价格交易8条(每条重约1公斤)。4月23日,被告人王某以人民币75000元从汕头买了8条K粉带到深圳与被告人汪某等人会合。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将8条K粉用二个黑胶袋包装好,与被告人汪某、卫某、徐某来到某卡拉OK厅大堂与庞某碰面。确认买家带钱后,被告人王某、徐某遂带着毒品赶到卡拉OK厅的包房内进行毒品交易时,四被告人均被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5包毒品,经核,5包毒品重5910克,经鉴定,被缴获的5包毒品均含有氯胺酮成分。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汪某、卫某、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5910克氯胺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出具量刑建议,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汪某15年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
  马成律师接受汪某家属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形,应酌情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汪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汪某平时表现较好,只是在他人引诱下初次作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四是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汪某予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汪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根据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情节,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年(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15年的基础上减少了七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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