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他人喝掺有毒品含量的水,其行为触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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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5月6日,仇某在市中心某宾馆与朋友打麻将,中午仇某电话叫了四份快餐,连锁店服务员叶某将快餐送到宾馆后被告知日后去仇某家结算快餐费。叶某回店里后,老板得知仇某未支付快餐费,便打电话与仇某吵架,并要求其立即支付快餐。仇某心生不快,假意同意支付快餐费,叫老板立即派人过来取钱。放下电话后,仇某将昨晚吸食冰毒后的废水掺入矿泉水瓶内,叶某来宾馆收快餐费时,仇某对叶某一顿辱骂,又言语威胁,称只要叶某饮完该瓶矿泉水,就支付快餐费。叶某为了收回快餐费,迫于无奈,喝完了矿泉水。回去后,叶某因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前往医院检查并报警,此事案发,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仇某行为的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仇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所谓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仇某故意将含有毒品含量的废水掺入矿泉水瓶中,当叶某到房间收取快餐费时,用言语威胁的方法,要求毫不知情的叶某喝掉矿泉水瓶中的水。仇某的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属于“威胁”,实质上是属于“欺骗”,因为当时房间还有其他打麻将的人,而叶某的人身也是自由的,此种“威胁”没有达到强制他人的程度,叶某喝下矿泉水也不可能想到里面会有毒品含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仇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所谓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案中,仇某在矿泉水瓶中掺入了有毒品含量废水的行为,明知矿泉水里面含有一定量的毒品成分,在服务员叶某来到房间收取快餐费时,故意辱骂叶某,而且还言语威胁,可以说是逼迫叶某喝下毒品含量的矿泉水,此种行为符合以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
【律师点评】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强迫他人吸毒罪与欺骗他人吸毒罪两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的行为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后者则是主要采取欺骗、引导的手段。此外,从受害方角度分析,前者是在暴力、胁迫下违心的吸毒,后者是在被欺骗、误导的情况下,吸食了毒品。
其次,强迫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该罪所谓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不敢抗拒而吸食毒品的行为。而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是指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哄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最后,本案中,仇某在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矿泉水中掺入毒品含量,虽然也用了言语威胁的手段,但仇某这种“言语威胁”的程度,远没有达到强迫他人吸毒罪中所规定的“暴力、胁迫、其他强制方法”的程度,此种行为实质是属于一种“欺骗”,因为叶某之所以喝下含有毒品含量的矿泉水行为,并不是因为惧怕仇某所使用的“言语威胁”,而是为减少麻烦,顺利拿到快餐费,所以懒得与仇某纠缠,才喝下矿泉水,且喝水时并不知里面掺入了毒品含量,也不可能想到矿泉水里已掺入了毒品含量。
综上,本案仇某的行为更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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