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神志不清吸毒女,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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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5月3日晚,被告人项某约包某及其朋友叶某华、齐小某等人吃“生日饭”,饭后一同前往某娱乐场所唱歌。期间,被告人项某购买了二包摇头丸和叶某华等人同吃。晚上九时许,包某等人先后离开后,包厢内只剩下被告人项某和叶某华一起狂舞乱扭。叶某华因服用摇头丸过多,神志不清,于是被告人项某扶叶某华往沙发上休息,趁机对叶某华进行猥亵。案发后,项某被拘留,2014年5月5日公安机关对项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意见分岐】
项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制是以“暴力”、“胁迫”为特征,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本案项某未对叶某华实施暴力或胁迫,故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项某的猥亵行为虽未直接采用暴力手段,但由于叶某华服用摇头丸后已处神志不清状态,对项某的猥亵行为失去了反抗能力。项某猥亵叶某华,实质上违背了叶某华意志,故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律师评析】
资深刑事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即缺乏妇女的真实同意;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结合本案分析,项某虽未直接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叶某华进行猥亵,但被害人叶某华当时服用了过多摇头丸,处于神志不清状态,失去了反抗能力,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情形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其他方法”主要指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故应认定项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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