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450克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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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初,骆某、廖某在广州电话朋友应某,称要去云南旅游并顺便办事,请其陪同。3月15日骆某、廖某乘飞机到昆明。二天后,二人留下十包物品给应某,称有急事要先走,会有三个朋友会分别来取该物品,并给应某一个红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称是感谢费。应某推辞,骆某不快地说“以前你做生意亏了周转不灵都是我帮你,这点小事你也不肯帮我吗”?应某因还有一笔货款在骆某手上,怕不答应他自己的钱收不回来,无奈只得应允。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将现场交货的应某等人抓获,从应某手提袋内搜出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前后交付的毒品共计净重7450克。随后,应某被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马成律师接受应某委托后,多次飞往昆明会见,仔细研究案情,在庭审中,基于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应某受他人胁迫,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小,系从犯;应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应某无期徒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成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应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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