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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涉嫌走私仿真枪,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

2014-10-28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5日,广州市光耀船务运输有限公司安排被告人王某某、赵某及史某等四名船员(均另案处理),驾驶“粤海2331”船从广州黄埔新港码头前往香港装运一批废五金,并于当日22时许到达香港屯门海面等候公司安排装货。5月7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接到香港商人 “阿柯”(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有一批仿真枪械,询问被告人赵某等是否愿帮忙将从香港偷运回广东省三水市,运费为仿真长枪每支人民币130元,仿真短枪每支人民币60元。被告人赵某与王某某及其四名船员商议后,均想赚点“零钱”,一致同意偷运该批仿真枪械入境,并由被告人赵某联系“阿柯”装货。5月8日, “粤海2331”船到达香港昂船洲海面接应“阿柯”雇请的小船将62箱仿真枪械卸装到“粤海2331”船上。期间,光耀(香港)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阿坚将一箱“天喜丸”交给被告人赵某随船运到三水市。当晚23时许,“粤海2331”船返航广东省三水港,途径珠海市内海面时,被拱北海关缉私艇截查,当场从该船上查获62个纸箱包装的仿真枪械,上述仿真枪械没有合法证明。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珠海公司鉴定:上述货物为仿真气长枪120支、仿真气手枪187支、仿真气枪子弹140包以及药品“天喜丸”36盒。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物品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3000元,其中仿真枪支、配件等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0096.32元。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无合法证明的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本案的枪形物品定性为仿真枪,系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确定,同时走私仿真枪偷逃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3040000品目“其他武器”予以核定,均理据充分,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本案王某某、赵某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办案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走私仿真枪的枪形物品鉴定,以及如何认定走私仿真枪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税依据问题。
  走私仿真枪案件中的枪型物品的定性鉴定以及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依据等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该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极少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定罪处罚。本案在全国以生效判决对走私仿真枪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同时也确定了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在今后的审理过程中需要认定的两个基本证据:一是仿真枪的枪形物品定性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不再仅仅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的鉴定结论。二是仿真枪偷逃税额的核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3040000品目“其他武器”。 本案之判决,明确了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对审理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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