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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

2014-11-12
 (以下是由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饭店用朋友的身份证住宿,被公安机关查获其随身携带麻果110颗、K粉2袋、冰毒1袋,经深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分别为甲基苯丙胺,重14.11克;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氯胺酮,重21.07克。案件经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侦察终结,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从起诉书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公诉机关虽认定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但毒品的成分复杂。马成律师团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并多次会见嫌疑人,最终决定为于某某做罪轻辩护,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针对毒品成分、含量,有理有据地一一指出了起诉书指控事实中存在的片面、模糊之处,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本案事实、证据,马成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麻果相对于海洛因、冰毒等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数量等级的毒品来说,毒性较小,成瘾性相对较差,社会危害性也较小,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应当将纯度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故应对被告于某某减轻或从轻量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折算。本案中涉案毒品氯胺酮重21.07克,应按照1.05克海洛因来量刑。
  三、被告人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与累犯、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四、被告人于某某持有毒品是为自己吸食,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
  五、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其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实现打击犯罪和挽救犯罪人的刑法目的,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出发,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于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达到刑罚的感化、教育功效。


  【法院判决】
  经过马成律师的成功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5个月,缓期10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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