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由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银行工作人员吴先生以甲公司建房购买原材料的名义从本银行贷款500万元,但该笔款项并未由甲公司实际支配,而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支配下挪作他用。
涉嫌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马成律师分析】
该罪涉及的资金原本是客户交给银行的,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将该资金个人占有不入帐,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本案虽然也侵犯了
金融管理秩序,但占有的并不是银行的资金。
【结论】
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罪名二:骗取贷款罪
【马成律师分析】
1、如果是甲公司虚构合同购买建房原材料,因为情节严重,甲公司可能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事实上虚构合同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这就不是银行被骗的问题,而是银行工作人员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从银行套取
信贷资金的问题。
2、由于甲公司与银行之间形式上的贷款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因此贷款应当归甲公司。若银行工作人员将该款占为已有,可能涉嫌侵占甲公司的财产,在拒不返还的情况下构成侵占罪;若返还给甲公司,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甲公司的签章是银行工作人员伪造的,银行工作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结论】
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不构成
骗取贷款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罪名三:违规发放贷款罪
【马成律师分析】
从“数额巨大”的规定看,该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而从“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看,该罪则是结果犯,以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
【结论】
本案由于放贷数额巨大,银行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
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涉嫌罪名四:洗钱罪
【马成律师分析】
虽然表面看来构成该罪名比较牵强,但其实是有可能构成该罪名的。若500万贷款中很大一部分银行工作人员用作用,且为了掩盖资金来源和流向,通过多个帐户进行了资金转移。再考虑到该笔资金本身也是通过违法发放贷款的方式取得,可以定性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资金。
【结论】
本案银行工作人员行为将可能涉嫌构成洗钱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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