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3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合法贷款后使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行为之定性

发布时间

2014-12-09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董事长,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以厂房作抵押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合计四百余万元。2014年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王某非但没有及时偿还,还骗信用社目前生意亏损无钱返还,但私底下却将厂房转让给其他公司,所得转让款也未用于归还贷款。


  【意见分歧】
  本案该如何定性,主要意见有二:
  其一是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二是王某的行为是民事上的赖账行为,出借方可行使代位权撤销厂房转让解决问题,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事案件律师团马成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只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王某在合法贷款后,利用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转移占有的特点,转移抵押财产,拒不还贷,主观上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一目的形成于其合法占有贷款之后,属于事后故意,而非行为实施中的故意。事后故意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的罪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当是和前四种方法性质相一致的诈骗方法,用以骗取贷款,所以必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本质特征。本案中,贷款是合法取得,并非通过诈骗方法取得,怎么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王某通过抵押厂房合法贷款,而后转移厂房拒不还贷,只是一种民事上的赖账行为,与骗取贷款在性质上不同,不能归入贷款诈骗的其他方法。
  因此,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是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更准确的界定,是指通过诈骗方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诈骗是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实现的手段,离开诈骗就不存在贷款诈骗罪之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可言。贷款时未使用诈骗方法,合法取得贷款后即使有欺诈行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以此事后故意推而及于事前,认定行为人在贷款时已有犯罪故意。
  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没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