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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贩卖毒品案,马成律师团介入判缓刑

发布时间

2014-12-22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郝某、邹某采用电话联系、约定交易地点等手段,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某大厦门口,将2克左右的冰毒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董某。
  2014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郝某、邹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某公寓门口,将1包重5.12克的冰毒以2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董某,被告人董某将其中4.92克冰毒转手以3600元的价格,在深圳市华富路某宾馆门前给吸毒人员陈某、上官某,董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董某被抓捕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只交代了5月14日从郝某、邹某处购买冰毒的事实,并称只是为了吸食,其他事实均未交代。


  【律师辩护】
  在被告人董某被拘留后,其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成律师担任董某的辩护人,马律师首次会见时,从董某处了解到上述案件事实,当场为其分析了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刑事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自首、立功等刑事法律规定。董某知悉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后,为获得罪轻判决,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的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郝某、邹某。2014年6月3日,被告人郝某、邹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在深圳市福田区富强路某公园门口欲将10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董某时,经被告人董某的当场指认,民警将被告人郝某、邹某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邹某身上缴获15.1克冰毒及当天第一次毒品交易所得的8500元毒资。法庭庭审阶段,马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属法律规定的如实供述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且获利少,未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董某既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又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从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与办案的社会效果角度考量, 结合其家庭的特殊情况,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合伙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9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董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法院对被告人董某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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