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自身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情简介】
郑某之孙小郑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全家为其伤透了脑筋。郑某有一友陈某,早年与现公安局局长张某相识,黔驴技穷之下郑某主动联系陈某,请其设法让小郑脱罪,称事成之后将支付十万元答谢费。陈某应允,找到多年未见的张某表明来意,请其为郑某之孙小郑作无罪处理。张某深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将构成犯罪,遂婉拒。不料陈某以揭发张某隐私为要挟,逼迫其办事。后东窗事发,陈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则被当地检察院立案侦查。
【意见分歧】
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之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之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律师点评】
通过对本案的认真分析,深圳知名刑事案件律师马成律师支持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近亲属,也不是离职之国家工作人员,即非传统意义上典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是否也能构成本罪呢?对此问题马成律师认为陈某应当认为本罪中“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此种密切关系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如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秘书、司机等)、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等。本案中陈某对张某之制约关系也应当认定为密切关系中的一种。其通过威胁的手段达到张某实现不正当利益,收受郑某的财物完全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以上第一种意见为正确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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