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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项目中受贿,马成律师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

2015-01-05
  【案情简介】
  2010年,萧某在担任某公司工程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过程中,将相关招投标信息提前透露给吴某等人,为吴某等人串通投标围标两项工程提供便利,收取吴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后萧某又对挂靠某该工程项目的蔡某承诺在该工程上及以后的工作中给予关照,收取蔡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2012年5月12日,萧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2年8月9日,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马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会见了被告人,在通览卷宗,认真研究案情后,作出了罪轻的辩护策略,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萧某不构成受贿罪,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萧某有自首情节;
  3、萧某有立功表现;
  4、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全部受贿款,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大部分的辩护意见,对萧某从轻处罚,仅判决萧某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相关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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