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中“元老级会员”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邓某以投资理财基金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网上投资某理财基金成为会员,并宣称35天内就可以返还本金,每日均可分得红利。参加者之间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再发展他人参加,很快,郭某等人成为该组织中的元老级会员。
为诱骗会员发展更多下线加入该组织,郭某等人通过担任聊天室主持人进行讲课和宣传答疑、管理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公司日常活动及管理工作,还制定发展计划以及研究对抗公安机关侦查等方案,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人在传销中担任管理人员,通过讲课、宣传、利诱等方式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一、郭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至100万元。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刑辩团队马成律师认为,要判定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首先,本案中郭某等人以投资理财基金、高额回报为名,要求投资者以投资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活动。其虽不是传销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者,但他们加入该基金公司后,通过积极实施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等传销活动获得元老级会员身份,同时还分别在该组织中担任宣传人员、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员,由此可见,他们在该组织的扩张过程中起到了策划、协调等重要作用,也对该组织的迅猛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属于在传销活动中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中所列举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之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他主体特征要求。
其次,传销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在“经营”形式上的欺骗性、计酬方式上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及组织结构上具有层级性,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三大特征。在传销活动中,除了最底层,其他层级传销人员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组织领导行为,但从现行关于传销定罪的立法精神看,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否则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大而影响社会稳定。本案中,郭某等人在传销过程中负责管理的范围、在网络传销中的层级、涉案金额、发展和引诱他人发展下线人数等方面,均明显有别于一般传销人员,因此属于刑法打击的对象,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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