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朱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深圳市8处出租屋内组织召集他人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每次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人以上。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被告人朱某为他人提供在其支配下的赌博场所,并经营赌场,从中抽取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赌博罪。本案被告人朱某通过组织他人在出租屋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行为就是以赌博所得作为收获收入或者主要来源,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构成赌博罪。
【律师点评】
知名深圳刑事律师马成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
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来说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组织他人赌博、接受投注等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或提供一个固定的、流动的、隐蔽的、虚拟的平台,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都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就本案的实际情况,马律师分析认为:
一、朱某的行为具有营利性。本案被告人朱某召集他人以“赌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每把均按6%的比例对赢家抽成;
二、赌博场所均是由被告人朱某安排的,虽具有流动性,但是能够为赌客所知晓,且朱某还提供车辆接送。另外,每次赌场开设时,被告人朱某均有安排人员进行通知管理,可以认定其在这段时间内有效的控制着该场所;
三、被告人朱某还向赌场提供服务。具体而言,就是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组织赌客,雇佣或者指派一些人员提供服务、放风、打扫卫生、维持秩序、接受投注等,内部有组织有分工,维持赌场的日常营运。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朱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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