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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分析伪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15-03-24
 

  【案情简介】
  张某、李某及陈某系多年赌友。2014年8月三人因赌博手气及技巧问题发生争吵,吵闹中陈某言辞犀利,多次讽刺辱骂张某及李某,张某、李某气愤之下对陈某大打出手,因酒醉,下手时不知轻重,竟然将陈某打成重伤。案发后,张某、李某被刑事拘留,张某父亲老张委托聂某从中帮调解,最终老张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陈某人民币35万元;为让自己孩子能获无罪,老张另支付陈某20万,陈某按照安排重新到派出所作笔录,将原来的材料更改,否认张某出手打过自己。

  【律师点评】
  实践中对于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存在很大争议,知名深圳刑事案件律师马成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可知,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但上述两罪名仍然存在很大区别,具体如下:
  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3、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本案的陈某系涉案伤害罪中的受害人,其受害人身份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为伪证罪;陈某明知张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以包庇其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及上述分析可知,应以包庇罪对陈某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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