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2014年10月15日马成律师团接受代理
【案情简介】
曹某与其同学齐某二人2012年6月左右成立一家公司,主要生产假冒手机壳,涉及IBM,联想、华塑、惠普等15个商标。曹某只参股(不知违法),齐某负责销售和生产管理(发起人)。曹某知违法后于2013年12月份申明退股,齐某同意,但未退钱。2014年7月31日事发,派出所现场将曹某抓获;8月8日,齐某自首。9月5日,上述二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宝安检察院正式批捕。涉嫌经营额人民币50.5万,另有人民币25万货物,涉案金额共人民币75.5万。
【委托律师】
2014年10月14日曹某哥哥通过网上搜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找到全球最大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网,值班律师帮曹某哥哥预约了团队首席刑事律师马成律师,其在知识产权权犯罪辩护领域有很高造诣,第二天曹某家人便到所当面咨询了马律师。会谈中,马律师就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定罪量刑、本案三被告人的主从关系及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的实务问题与曹某哥哥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解答,面谈后曹某哥哥当场决定委托马律师作为其弟弟的辩护人,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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