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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马成律师团4月6日进行阅卷

发布时间

2015-05-26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3年5月18日成立一家珠宝公司用于销售珠宝,并任法定代表人,主要销售假冒奢侈品品牌首饰。胡某负责接单,交由李某开办的工厂进行生产制造,再将生产的成品用于出售。2014年8月8日,警方将胡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了大量“CHA”、“GUC”、“HER”品牌首饰、《产品出货单》等关键证据,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近百万!2014年9月9日胡某被公安机关逮捕。2014年10月1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办案进展】
  3月31日一审判决—>4月2日委托代理—>4月3日第一次看守所会见—>4月6日法院阅卷
  马成律师团在与周某会见并详细了解案情后,及时与法院作沟通,申请阅卷。2015年4月6日,马成律师团律师进行全面阅卷,对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证据等内容做了详细梳理归纳,整理出控方薄弱点,并开会讨论案件思路和辩护策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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