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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微评】:诉审关系规范化的关键是职业共同体的文化认同

发布时间

2015-06-04

  新闻摘要:
  新华网深圳5月30日电(记者陈寂)
  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师协会29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规定律师行为“7不准”,包括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为法官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细致地规范了律师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猫腻”行为。重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干扰审判。
  此外,针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礼仪,该指导意见还要求律师在法院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着正装,不得穿着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装、超短裙等。
  深圳中院在当天发布会上发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若干规定》,专门为执业律师出庭开辟“绿色通道”。深圳市律师协会为深圳律师办理电子身份证件“律师一卡通”,而深圳中院则安装相应识别仪器。律师经刷“一卡通”后即可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区域,无需查验律师执业证,无需登记,无需安检,也不强制律师储存公文包、手机、饮用水等物品。
  律师点评:
  在诉讼中,律师是诉讼一方的代理人,法官是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在理想状态下,二者的关系应是申请方和裁判方的关系,但在熟人文化盛行的中国社会里,二者的关系最为微妙。这种微妙关系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一部分律师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法官成为同一战线上的挚友。法官也会在裁判过程中照顾挚友一方,其中立裁判者的身份势必会发生畸变,即由中立方沦陷为当事方,这势必又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的损害。深圳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布的该项规定重点是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为法官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二是,一部分律师可能会通过媒体等手段和法官成为对抗的一方,法官原本是权威的裁判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保持适当距离。然而,当其权威受到质疑或当事人希望谋求法外利益时,部分律师会把矛头对准法官,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炒作案件,影响舆情,以达到向法官施压的目的。因此,该规定又明确提出“律师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干扰审判。”
  在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法官与律师的第一种关系并不常见,这得益于法官对自身尊荣地位的珍视和律师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第二种关系更是少之又少,这得益于律师对司法权威的充分认同以及保护法庭权威的相关制裁措施,如法官可以通过发布禁止令规范律师的庭外行为,也可以当庭裁判不遵守法庭秩序的律师藐视法庭罪。出台相关规定是规范律师和法官的关系的前提,没有相关规则约束的团体必然会走向散漫和无序,深圳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做法值得赞赏。但是,诉审关系规范化的关键是职业共同体的文化认同,如何建立一个共享一种职业文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更为紧迫的问题。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文化和紧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规则的效力很有可能在现实的面前不堪一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以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素仍然值得共同体内的每一人的遵守,即对国家法律的广泛认同、分享着同一套法学方法、忠实于自身的角色、维护业内职业伦理、尊重共同体内的每一位同行。上述要素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定相关规则,理清权利和义务,更需要法律共同体内的每一个人的文化自觉和行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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