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套资金,非法集资定刑责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张某在广州番禺设立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朋友谢某与其协商,借其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谢某自行承担,张某同意。其后,谢某找到纳豆软件开发公司,要求其在某证券交易系统基础上更改登录界面、软件图标,将其包装成名为“好易赚”的理财软件。2009年初,谢某见上述软件顾客使用率低,便注册域名为www.hyz123.com的网站,大肆宣传“好易赚”理财软件,并承诺月息8%的高额回报。
截至案发,谢某使用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客户签单总数共计198份,以委托炒股、购买基金等理财为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3398万元。谢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填补期货交易的长期亏损,造成共计2988万元无法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公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牵涉人数广、造成多人利益严重受损,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谢某退赔所有犯罪所得给案件被害人。
【律师点评】
当前,非法集资处高发频发势态。据北京市金融局近日通报的信息显示,今年前5个月全市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件,涉案金额33亿元,涉及投资人2900余人,新发案件数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64.5%。其中,P2P网贷类、投资理财类案件等呈爆发态势。深圳知名刑辩团队马成律师认为,本案谢某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采取智能化、网络化等手段诈骗属于新型作案方式,这种编造理财产品、夸大投资前景、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典型的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作出明确规定,即在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三个条件下,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对被告人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具体如下: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分析如下:1、谢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骗取大量资金用于个人还债及填补期货交易的亏损,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非法集资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即行为人须申请并经过国家金融部门的审批。谢某以朋友张某的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签订合同、吸收资金,具有非法性;谢某通过网站向社会宣传具有公开性;谢某以月息8%为诱饵明显与理财的投资本质相悖,具有利诱性和社会性。3、谢某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诈骗性质明显,“好易赚”软件并不具备真实的交易、赚钱等功能,但其夸大宣传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谢某涉案上千万的犯罪数额已达至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且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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