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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律师成功介入黄某金假冒注册商标案,二审成功改判缓刑

发布时间

2015-08-12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份起,被告人黄某金在潮州市高新开发区电脑城附近收购各种品牌打印机的旧硒鼓及旧墨盒,并运至其承租的潮州市马潭区某村某街一巷6号203房与7号251房储存。随后,被告人黄某金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小北”(身份不明,在逃)购进假冒的“hp”、“Brother”、“EPSON”、“Cannon”、“SAMSUNG”等品牌的商标标识、外包装及制作封口机、胶枪、针筒、加墨机等工具及墨盒、硒鼓一批,并从同案人“小北”处学习到制作假冒品牌硒鼓和墨盒的方法后,将收买的旧硒鼓、旧墨盒进行清洗、灌碳粉、灌墨水后包装,再贴上假冒的注册品牌予以出售。其中,被告人黄某金先后共向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分行销售通过上述方法处理的假冒“hp”牌各型号硒鼓共14个,向潮州市风波电脑公司销售通过上述方法处理的假冒“hp”牌墨盒6个。经潮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上述缴获的打印机耗材硒鼓、墨盒的价值人民币565437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金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辩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黄某金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通过经人介绍了解到马成律师团成功办理过大量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团队首席大律师马成律师系大成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所内刑事诉讼部主任,二审辩护经验丰富,到所沟通后决定委托马成律师担任黄某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二审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大量查阅卷宗材料,团队多次开会讨论辩护方案,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黄某金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黄某金假冒注册商标的大部分产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定从轻处罚
  三、一审判决认定数额不准确,应依法重新认定。部分产品型号能够查清销售金额,故定罪金额应予重新认定,其中部分已经销售过的型号应按实际销售价格予以认定。
  四、考虑黄某金家庭的实际情况,应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黄某金家境窘迫,丈夫九级伤残,孩子都未成年,父母年老体迈。其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现才知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为此后悔不已。
  五、黄某金基本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黄某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黄某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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