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变更非吸,从犯罪轻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
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麦某在徐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以“福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拓展业务需用资金为由,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的方式推销新保健品研发项目,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309万元,后合作出现问题,项目开展受阻,投资者无法如期收回本金利息,后经投资者联合举报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麦某予以拘留。扣除存款人已收回的数额,尚有173万元未还。
【办案经过】
麦某被抓获后,其家属陷入了恐慌,冷静下来后,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马成律师辩护团队,预约上门咨询。马成律师团专业刑辩律师亲自接待了麦某的家属,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并安抚家属情绪之余,耐心地解答家属的疑问。团队律师认为,当务之急应是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情况。麦某的家属非常认可马成律师的专业功底与办案经验,遂决定委托其为麦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会面。通过长达两个多小时的会见,团队律师逐步理清了案情。经过团队讨论,团队领导马成律师认为虽然深圳公司成立不久并没有实业项目,但福建公司已有实销产品,因此不属于虚构和夸大经营,只是后期项目合作出现问题,才使项目无法运作,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制定好初步的辩护策略后,团队律师先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人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认可了团队律师的法律意见,最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麦某提起公诉。团队律师通过阅卷、调证,不断深化观点,最终在审判阶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麦某是系福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非法吸存的行为是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归属于该公司,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麦某在本案中,是受福建公司的安排,在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中,麦某本人及其亲友、及麦某以其他人名义的存款,不宜认定为犯罪数额的存款数额,累计为61万元;
4、麦某及其家属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目前已退赔50万元,麦某是单亲家庭,家中还有未成年的独生子需要照顾,已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再犯可能,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其中左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五年。麦某本人及其家属对马成律师的辩护成果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