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数十万,马成律师团介入获“实报实销”量刑
【基本案情】
岑某某原是珠海市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销售电脑、收取货款,任职期间,被告人岑某某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某公司的部分应收货款挪作个人使用,数额合计人民币35万元人民币。
【办案经过】
岑某某被抓获后,其亲属立即着手为其聘请律师,在比较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之后,岑某某的亲属认为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专业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对案件分析透彻,最终决定委托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为岑某某辩护。
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次日便前去会见岑某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向岑某某初步了解案情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向岑某某的亲属解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3万以上不满80万元,属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挪用资金犯罪中,能否取得公司谅解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当务之急是尽量归还欠款,取得公司谅解。
在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指导下,岑某某亲属积极筹取钱款,共计向公司归还了25万余元的钱款,并多次向岑某某之前的直接领导求情。最终,取得了单位领导出具的《谅解意见书》。律师在收到该份材料后,立即与检察官积极沟通,说明本案比较轻微,岑某某大部分款项已经归还,并取得了公司谅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弥补,建议检察官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时说明该情况,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将其刑期降至一年以下,使其不再收押入监为宜。检察官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建议,以岑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绝大部分款项已归还,并已取得公司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法院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和公诉人的意见,认定岑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绝大部分款项已归还,并已取得公司谅解,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由于岑某某在判决生效前已羁押了六个半月,故未移送到监狱服刑,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半个月后,直接从看守所释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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