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裁判要旨】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外贸局及外贸公司的负责人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大量异常情况下,仍然与对方继续合作,不管实际是否有产品出口,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因其熟悉外贸业务及有关规定,在业务中出现诸多反常情况下,对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应当知晓,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因此,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勇,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财务科副科长。
被告人杨康林。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01年3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曹培强。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继金。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泓宇。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01年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上光。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01年12月3日被逮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被告人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张上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杨康林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受贿罪,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4年3月,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外贸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取得自营和代理攀枝花市商品的出口经营权。1995年下半年,时任攀枝花外贸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杨康林主持召开经理办公会,被告人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等公司中层干部参加会议。在明知攀枝花外贸公司只能经营自营出口和代理本市商品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会议决定,与被告人张上光及林秋坤(在逃)合作开展代理广东潮汕地区的服装、塑料出口业务,并指定时任进出口部经理的赵泓宇负责操作代理出口业务、时任财务科长的张继金负责代理出口业务的结汇、申办退税等事宜。之后,杨康林、赵泓宇等人在知道张上光、林秋坤不是货主的情况下,代表攀枝花外贸公司先后与张上光、林秋坤签订了多份代理出口协议。协议约定:张上光、林秋坤负责联系外商,提供出口货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联系报关,自带外汇本票与攀枝花外贸公司结汇;攀枝花外贸公司负责提供报关委托书、空白外汇核销单等出口单证,向攀枝花市国税局申请退税及所退税款的划拨。
杨康林等人在对合同约定的部分供货企业进行考察时,发现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合同约定的出口数量不符,出口产品存在质次价高等问题,无法保证货物真实出口,仍然允许张上光、林秋坤自带货源、自行报关、自带香港银行开出的美元即期汇票到攀枝花市结汇。
为了达到在攀枝花市办理出口退税的目的,攀枝花外贸公司通过与张上光、林秋坤签订虚假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和外销合同等方式,以“倒计成本法”做假财务帐,将“四自三不见”的代理出口业务处理为自营出口业务,并根据虚构的自营业务帐目制作虚假的退税申请表,随同退税单证呈报攀枝花市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
1995年7月至1999年12月,攀枝花外贸公司先后27次向攀枝花市国税局虚假申报出口退税3855.87836万元,除最后一次因被举报而停止退税外,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3646.86435万元。攀枝花外贸公司从中扣除代理费186万余元,将其余款项划到张上光、林秋坤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张、林随即伙同他人将款划转据为己有。其中,在被告人杨康林担任总经理期间,攀枝花外贸公司先后分20笔向攀枝花市国税局虚假申报,骗取退税款3020.874318万元;在被告人曹培强担任总经理期间,攀枝花外贸公司先后分6笔向攀枝花市国税局虚假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625.990032万元。被告人张上光在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与攀枝花外贸公司合作开展所谓代理潮汕地区的出口业务中,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非法途径在黑市购买外汇进行结汇,伪造虚假出口的假象,并通过攀枝花外贸公司虚假申报,先后分9次从攀枝花市国税局骗取出口退税款664.740151万元。
被告人杨康林、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在接受省市国税部门稽查期间,订立攻守同盟,隐匿代理协议等罪证,向林秋坤通风报信,致使林秋坤至今在逃未能归案。
被告人杨康林在担任四川省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四川新天地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主管酒业的职务便利,将“施可富”泸州大曲酒承包给泸州外贸公司生产、经销,先后两次收受泸州外贸公司经理涂国友送的好处费25万元,投入到成都瑞达期货市场用于个人炒期货。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攀枝花外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康林、曹培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继金、赵某某,采用隐匿代理协议、与被告人张上光及林秋坤签订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以“倒计成本法”做假财务帐、伪造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等方式,隐瞒代理出口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事实,虚构自营出口事实,向攀枝花市国税局虚假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告人张上光伙同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外汇用于结汇,骗取结汇证明,并将虚假出口形成的退税单证通过攀枝花外贸公司的虚假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告单位攀枝花外贸公司及被告人杨康林、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张上光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骗取国家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康林在担任新天地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并用于个人炒期货,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康林、曹培强系被告单位的总经理,组织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经营范围从事违规的代理业务及虚构自营事实向国税部门骗取出口退税,并安排张继金、赵泓宇的具体工作,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张继金、赵泓宇、张上光为本案的从犯。杨康林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于2002年9月26日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被告人杨康林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3.被告人曹培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4.被告人张继金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5.被告人赵泓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6.被告人张上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杨康林、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张上光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杨康林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骗取退税款的动机,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出口创汇任务;认定主犯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没有为涂国友谋取任何利益,所收款全部用于为公司炒期货,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以杨康林不知张上光、林秋坤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没有骗税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按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处理;杨康林接受涂国友25万元,没有个人占有,不构成受贿罪等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曹培强上诉称,其没有骗取税款牟利的目的,将代理处理为自营是为了完成创汇任务,是工作失误被他人利用,其不是主犯。
张继金上诉称,其是执行单位的决定,没有骗税的动机和目的,只是操作过程中监管不力,量刑过重。
赵泓宇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其对张上光、林秋坤骗取税款的目的并不知情,量刑过重。
张上光上诉称,单证都是他人办好后让其转交给攀枝花外贸公司的,其只是中间介绍人,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攀枝花外贸公司及上诉人杨康林、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张上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采用隐匿代理协议、签订虚假的内外销合同、做假财务帐等方式,隐瞒代理出口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事实,虚构自营出口事实,向攀枝花市国税局虚假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依法惩处。此外,杨康林在担任省粮油公司副总经理兼新天地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25万元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应予并罚。杨康林及其辩护人以及曹培强、赵泓宇、张继金提出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动机,主要目的是为了单位完成出口创汇任务,不知张上光、林秋坤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查与事实不符。攀枝花外贸公司及杨康林、曹培强、赵泓宇、张继金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大量异常情况下,仍然与对方继续合作,不管实际是否有产品出口。杨康林、曹培强、赵泓宇、张继金作为外贸局及外贸公司的负责人,熟悉外贸业务及有关规定,在业务中出现诸多反常情况下,对张上光等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应当知晓,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杨康林、曹培强系原审被告单位的总经理,组织召开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从事违规业务,虚构买断自营出口事实向国税部门申请骗取出口退税,并安排他人具体工作,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张继金、赵泓宇、张上光系本案的从犯。杨康林、曹培强所提其不是本案主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上光与攀枝花外贸公司商谈、签订代理协议及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伙同他人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非法途径买汇结汇,并将虚假出口退税单证交由攀枝花外贸公司申报,是本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张上光提出的只是中间介绍人,单证都是他人办好后让其转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杨康林提供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的线索,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在量刑时已作考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泓宇在二审期间有检举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于2003年4月17日判决如下:
1.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六项,即被告单位攀枝花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杨康林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曹培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继金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上光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被告人赵泓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3.上诉人赵泓宇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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