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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公司用作业务运作费用构成挪用资金罪

发布时间

2015-12-10
 

     【裁判要旨】
  挪用公司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公司经理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公司,用作业务运作费用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犯挪用公司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彭建东,英文名JAMES·DONGPENG,男,36岁,原任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9年5月移居澳大利亚,1991年12月加入澳大利亚国籍。
  1993年1月1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彭建东立案侦查。1994年5月18日侦查终结,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彭建东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彭建东在被聘深圳原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原野公司)董事长期间,于1992年春节前后与朱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在深圳市情景花园其家中聚赌,欠下朱某某赌债人民币29万元。1992年2月,被告人彭建东为还赌债,先后与原野公司下属的原野物业发展公司经理李某某(系其妹夫)和美乐实业公司(私营企业)经理董某联系,提出以美乐实业公司的名义向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款的形式,从原野物业公司转出款归其使用。李、董均表示同意。事后,由原野物业发展公司借出人民币49万元,其中29万元直接汇入朱某某指定的账号,归还被告人彭建东赌债。其余由彭支配使用。
  1989年1月,经国家经贸部批准,原野公司与浙江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和香港艺佳发展公司三方合资,在澳大利亚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中澳绿屏有限公司”(简称绿屏公司)。同年2月,原野公司从深圳经香港汇款140万美元到澳大利亚投资绿屏公司。被告人彭建东利用其受聘原野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指使庄某某、邓某某先将该款转人彭建东个人控制的香港润涛公司账户,然后由润涛公司陆续汇往澳大利亚绿屏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彭建东指使其香港的亲戚庄某某、蔡某某等人于同年3月14日从澜涛公司汇出港币80万元到彭个人在香港开设的康雅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康雅公司的业务运作费,用于营利活动
  1995年9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建东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下属公司资金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挪用本公司资金港币8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彭建东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驱逐出境;犯挪用公司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十六年,并附加驱逐出境。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彭建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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