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3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帮助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

2015-12-11
 

     【裁判要点】
  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而帮助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亦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情
  1999年底,陈永亮(已判刑)等人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他人以非法手段注册成立北京远东盛茂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佳伟发科技有限公司,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陈永亮通过他人结识被告人邓冬蓉,利用其海淀区国税局干部的特殊身份,请求邓冬蓉雇人在海淀区国税局为上述两家公司代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邓冬蓉明知陈永亮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会产生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后果,为牟私利,仍雇佣他人于2000年1月至7月为陈永亮在海淀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均为万元版),帮助陈永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冬蓉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邓冬蓉参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鉴于其在陈永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邓冬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7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56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邓冬蓉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邓冬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