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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项目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构成贪污罪

发布时间

2015-12-23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虚构项目,以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贪污罪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被告人孙瑜,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壮族,研究生学历,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2008年10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孙瑜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6日立案侦查, 2009年1月19日侦查终结,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孙瑜,听取了孙瑜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两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09年7月20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孙瑜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被告人孙瑜于1998年1月至2007年11月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2004年,孙瑜经时任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薛建国介绍,与桂林市综合设计院院长贺强(另案处理)相识,后关系密切。通过与贺强交往,孙瑜得知贺强是桂林瑞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正在建一个瑞成生态园。孙瑜即与贺强共谋利用瑞成生态园项目骗取国家资金用于孙瑜的住宅装修及个人消费。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主管自治区农业、林业的职务便利,指使贺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
  1.2004年11月,被告人孙瑜指使贺强利用实际不存在的桂林市农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通过桂林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该项目资金扶持。经孙瑜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据此下拨农业专项补助经费共60万元。该资金分两笔各30万元分别于2006年2月28日和6月9日下拨到桂林瑞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2.2004年12月,被告人孙瑜指使贺强虚构桂林市名特优水果新品种引进、研究与开发项目,并通过桂林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该项目资金扶持。经孙瑜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在自治区主席预备费分户中下拨专项资金90万元,用于桂林市建立名特优水果新品种引进、研究与开发基地建设。桂林市农业局分别于2005年3月24日、 4月28日和12月5日分三次共拨付90万元到桂林瑞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3.2005年12月,被告人孙瑜指使贺强虚构桂林市名特优水果新品种引进、研究与开发基地项目,并通过桂林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该项目资金扶持。经孙瑜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据此下拨专项扶持资金80万元。该资金于2006年1月15日进入桂林瑞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4.2006年6月,被告人孙瑜指使贺强虚构桂林市桂北柑橘品种改良试验示范基地项目,并通过桂林市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该项目资金扶持。经孙瑜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据此下拨专项扶持资金70万元。该资金于2007年1月4日进入桂林瑞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5.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孙瑜指使贺强虚构桂林市漓江流域石山地区石漠化治理研究及示范项目,通过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该项目资金扶持。经孙瑜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在自治区主席预备费分户资金中下拨100万元。该资金中的20万元于2007年2月13日进入桂林瑞成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其余80万元未及转入,至案发时仍存于桂林市雁山区林业局账户中。
  二、受贿罪
  2003年底至2007年8月,被告人孙瑜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原料供应、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4次索取或非法收受张凤廷、林德等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4256元,其中索贿人民币1584256元。
  1.2003年底至2004年底,被告人孙瑜接受广西柳江县恒兴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凤廷的请托,为该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下属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供应生产原料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6年5月,孙瑜以该公司聘请其女儿孙小立担任法律顾问的名义向张凤廷索要人民币50万元。张凤廷按要求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孙小立的账户,孙瑜之妻刘红收到该款后告诉了孙瑜。2007年5月,孙瑜得知中央纪委正在调查其问题后,让刘红退还了此款。
  2.2005年6月,被告人孙瑜接受广西贵港市甘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德的请托,为其公司解决商品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2006年5月,孙瑜以该公司聘请其女孙小立担任法律顾问的名义向林德索要人民币50万元。林德按要求将人民币50万元汇入孙小立的账户,孙瑜之妻刘红收到该款后告诉了孙瑜。2007年5月,孙瑜得知中央纪委正在调查其问题后,让刘红退还了此款。
  3.2003年下半年至2005年,被告人孙瑜接受河南商人马新生的请托,为其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提供了帮助。为此,2006年上半年,孙瑜向马新生索要家具一套,马新生为此支付人民币 394256元。
  4.被告人孙瑜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承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朱新永职务晋升提供帮助。为此,2006年9月,孙瑜与朱新永在乌鲁木齐市出差期间,向其索要玉观音雕像一尊,朱新永为此支付人民币19万元。
  5.2004年11月至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孙瑜接受广西北海高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光旭(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获得有关项目补助经费540万元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2006年10月,孙瑜听说中央纪委在调查其有关问题,为阻止调查,经霄光旭介绍,找到无业人员陈松柏和黄锦彬(均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立案侦查),陈松柏提出需要二三百万元的活动经费。经孙瑜和霄光旭商议后,由雷光旭出资人民币170万元分别交给了陈松柏和黄锦彬等人。
  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贪污赃款人民币 1943595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78.76万元,扣押赃物家具一套,玉观音雕像一尊,用赃款购买的丰田牌和大地牌轿车各一辆。
  2009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4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亦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瑜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孙瑜贪污犯罪存在部分未遂及部分赃款已追缴的情节;其在审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已追缴,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贪污款项、物品依法发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在案扣押的受贿款项、物品依法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贪污、受贿赃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孙瑜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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