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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低价报关的方法进口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发布时间

2016-01-05

   【裁判要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下属采用低价报关的方法为本单位进口钢材,偷逃税额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偷逃的应缴税额的金额,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对于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许善新,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上海市延长西路220弄5号1301室。1999年7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正在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许善新等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02年4月2日以(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善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许善新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4日以(2002)沪高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许善新的判决部分,认定被告人许善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4年,上海力劲机械有限公司(同案被告单位,已判处罚金,以下简称上海力劲公司)通过香港力劲机械厂有限公司在境外购买钢材,上海力劲公司董事长刘相尚(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许善新商定以低报价格的方法向上海海关申报钢材进口。许善新指使本公司报关员颜向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具体操作报关事宜。颜按照许的指示,要求香港方面在开具钢材销售真实发票之外,开具低价发票给上海力劲公司,颜向东持该低价发票等单证向海关申报钢材进口。1994年5月至1995年7月,通过上述方法,上海力劲公司报关进口钢材12批,共计偷逃应缴税额117万余元。此后,许剑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接替颜向东担任上海力劲公司报关员,按照许善新的指使,继续以低报价格的方法报关进口钢材,从1996年5月至1998年8月,上海力劲公司报关进口了15批钢材,共计偷逃应缴税额218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许善新指使下属采用低报价格的手段,为上海力劲公司走私进口钢材27批,共计偷逃应缴税额336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上海力劲公司进口钢材的真实发票、用于报关的低价发票、上海海关出具的走私犯罪案件偷逃税税额核定单、海关进口关税和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许善新亦有供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善新在担任上海力劲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指使下属采用低价报关的方法为本单位进口钢材,偷逃应缴税额336万余元,是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许善新检举上海力劲公司走私犯罪,却否认其自身参与犯罪。许善新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对本案的侦破起了重要作用,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处刑失重,二审判决对许善新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刑终字第74号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许善新有期徒刑五年,与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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