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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16-01-12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即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不能仅仅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份数作为标准,还应当结合票面的累计金额进行判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份数远超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能说明可以进行立案追诉,如果同时票面累计金额远低于立案追诉标准,则不能认定为构成“情节严重”。    
  被告人管怀霞,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南通汽运集团如东分公司职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松祥,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出租车驾驶员。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管怀霞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管怀霞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怀霞于2009年年底,先后两次以每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6本600张。2010年年初,管怀霞先后两次以每本5元的价格向季永东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4本400张。2010年6月至7月间,管怀霞让周锦华分三次从盐城购得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00本10000张,让高松祥以每本5元的价格向出租车驾驶员出售。高松祥将上述100本发票卖给徐文华、仇培康、唐丽等多名出租车驾驶员。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上述部分发票。经如东县地方税务局查询,上述发票均为假票。侦查机关认定,管怀霞单独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本计1000份,伙同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0本计100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1000份,票面金额累计220000元。管怀霞非法所得550元。管怀霞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非法制造假发票的犯罪团伙,并先后两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7名。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管怀霞、高松祥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发票而非法出售,其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管怀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管怀霞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高松祥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管怀霞出售的都是小额定额发票,虽然发票份数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100份的110倍,但票面累计额远低于立案追诉标准40万元,且管怀霞的违法所得仅为550元。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分析,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管怀霞、高松祥犯罪情节严重的起诉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有关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如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管怀霞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被告人高松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3.对被告人管怀霞的违法所得5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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