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3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亿元,马成律师团介入获轻判

发布时间

2016-01-15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间,A、B、C(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以投资某项目为名,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武某、穆某、陆某在办公室或经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与集资参与人达成投资意向后,上述业务经理或业务员带领集资参与人到财务办公室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打入公司账户,公司给集资参与人出具收据和借据。到期后公司将利息和本金直接打给投资户,将提成款打入业务经理或者业务员的账户,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将部分提成款再打给投资户。其中,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1.3亿元,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6000万元,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4000万元。2012年3月5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武某、陆某经电话传唤接受讯问。2013年7月2日,穆某被抓获。

   【办案经过】
  武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团队马成律师团。预约到所咨询后,武某亲属对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经验感到十分认可,对团队的敬业态度也感到相当满意,故决定聘请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为武某辩护。
  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武某。在会见中,马成律师向武某转达了亲属的关心与安慰,让武某好好调整状态。向武某介绍了相关法律知识,并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指导武某如何写悔罪书,争取认定良好的认罪态度。
  通过会见,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判断,武某系在警方电话通知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后期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认定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武某仅系单位员工,所起作用轻微,应认定为从犯。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通过全案详细阅卷,会见武某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对武某的犯罪金额认定有误,部分不是其介绍的存款人金额计入其犯罪金额。故团队律师申请调查取证,调取了相关证人证言。同时,在团队律师的指导下,武某的亲属取得了十多位受害人的谅解书。
  在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通过积极举证,提出了武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金额有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等辩点,并结合详实的证据加以支持论证。得到了法官的充分认可。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武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特别巨大。但由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在对犯罪金额认定方面也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键词】深圳毒品犯罪律师深圳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中国毒品案件辩护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