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3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职务犯罪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帮助客户买卖股票构成挪用公款罪

发布时间

2016-01-18

   【裁判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不得参与客户股票买卖”的规定,利用工作便利挪用银行公款帮助客户买卖股票进行营利的,如果其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对于情节严重的,根据《补充规定》,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 丁伟,男,24岁,江苏省南通市人,原系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托咨询公司卢湾证券2部交割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2年11月18日以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1993年2月15日侦查终结。
  经侦查查明:被告人丁伟犯有下列罪行:
  1992年7月中旬,客户孙某投资人民币80余万元,以周某的名义买卖股票,并委托包某为代理人,被告人丁伟违反“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客户股票买卖”等有关规定,擅自接受包某请求,为孙某买卖股票提供便利。至1992年9月初,包某代理孙某买卖股票亏损约30万元人民币,且丁伟又与包某私分了孙某的5800余元人民币(丁伟从中分得3000余元)。孙某即以丁私分其钱款为由,要求丁伟代理股票买卖并弥补全部亏损。同年9月16日,丁伟被迫与孙某等人签订了“代理买卖股票并在同年11月底追回全部损失”的协议。被告人丁伟为了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弥补30万元人民币损失,竟违反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客户透支买入股票”的规定,从同年9月17日起至11月3日止,趁卢湾证券营业部管理松懈之机,利用担任交割员的职务便利,绕过验资及受理委托等业务环节,直接填写《委托单》并直接向场内申报,先后为客户孙某透支买入股票“豫园商城”1000股、“中华”3500股,“联华合纤”600股,“飞乐音响”1450股,“中纺机”3340股,占用银行资金210.3万余元。上述股票成交后,被告人丁伟暗中抽出《交割凭单》及《委托单》拖延交割,欲待股价上扬后再予卖出,以赚取差价弥补孙某亏损。由于股价继续下跌,孙、周交丁的股票及了伟透支买人的股票均严重亏损,丁伟遂于同年11月7日投案自首。案发后,追回全部被占用资金。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伟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挪用银行公款帮助客户透支买入股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高达210.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且赃款已全部追回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丁伟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丁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3年7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无罪辩护律师专业刑事诉讼律师无罪刑事辩护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