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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关系卷入诈骗案件,马成律师介入控方撤诉

发布时间

2016-01-18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被害人伍某因其姐夫黄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便找到章某,通过章某在珠海、广州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汪某某,后王某某和汪某某以找“省厅的关系”、找“深圳的关系”、“路费”、“请人吃饭”为由,向伍某及其姐姐索要28万元人民币,但实际上两人并未找任何关系人帮伍某姐弟办事。后伍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两人抓获。

   【办案经过】
  王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马上进行了退赃,以为这样王某某很快会被获释,然而事与愿违,王某某经侦查程序后,很快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某的家属一时陷入了恐慌,冷静下来后,通过朋友推荐找到了马成律师辩护团队,通过与马成律师的接触,对其专业水准十分认可,立即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与阅卷,梳理案情,组织团队讨论,认为,王某某实际上也是受汪某某所蒙蔽才为其收取了疏通关系的费用,其作用上与章某某无异,不具有诈骗故意,遂制定出了无罪辩护策略方案。在庭审阶段,马成律师发表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引起了合议庭的充分重视,简略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与汪某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1、被告人王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为章某某及其朋友伍某某介绍汪某某与受害人吴某某认识,并无非法侵占故意。
  2、被告人汪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了王某某。
  3、被告人汪某某多次供述其欺骗了王某某,故二人之间没有共同预谋和串通,无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王某某在客观上未与汪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1、被告人王某某将伍某等人给的钱款均转手给了被告人汪某某,用于找关系,其自身并未占有。
  2、关于转账的4万元,根据供述显示,是章某让王某某帮助聘请律师所用,然后后续因黄某某近亲属无人办理委托手续而作罢,汪某某已归还章某某。

   【办案结果】
  通过庭审的出色表现,马成律师让合议庭对公诉方指控的事实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建议检察院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法院的建议,撤回起诉。王某某获释后,携家属登门拜谢马律师,对其专业水平称赞有加。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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