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刑事部高级合伙人许昔龙律师在2016年大成石家庄分所“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论坛”所作的发言整理稿。许昔龙律师办理过多起技术型企业高管涉嫌犯罪的案例,其结合案例的生动讲解实际上也给技术型企业高管敲醒了警钟: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必须引起充分重视。
正文:
大家好!很荣幸有机会跟大家分享与企业高管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话题。从今天各位谈的话题来看,刑事法律风险是所有企业高管都面临的,那技术型企业高管和其他类型的企业高管有哪些差别呢?我觉得技术型的人往往一门心思深入技术,更易陶醉在研发技术成果所带来的成就感、优越感之中,技术型企业高管往往是名校毕业的“理工男”,考大学时成绩数一数二,到了大学里也是品学兼优,毕业后又受企业重用,是企业的技术核心,一路走来,有太多的荣誉与奖杯,他们受尊受宠,更易养成傲慢、自负、固执的习性,他们擅长于技术,一门独大,对企业的运营管理往往缺少全面的把控力,也相对容易轻视刑事法律风险问题。最近网络上广为流传的、前面两位教授也提到过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中,涉案公司高管及其辩护团队们提到“技术无罪”,他们就是技术型的企业高管,那么就这个案子而言,公诉机关指控的是“技术”还是“技术型的高管”?“技术无罪”等于“技术型企业高管”无罪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这股浪潮下,我相信会有更多的技术型企业高管涌现出来,随之而来,这些高管们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不可低估。
以下两起是我本人办理过的技术型企业高管涉嫌犯罪案例。
其中一起是2011年开始代理的,案情是这样的,北京某家高科技企业的几位高管,是该公司核心专业技术人员,正因为拥有技术,于是出资方也就是大股东送给了他们一些小股份,使之成为小股东,他们平时受大股东之托经营整个企业,大股东并不参加企业日常的具体运作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这几位高管与大股东发生了矛盾,高管们认为自己作为小股东,在一些权益上被大股东欺侮了,心生不平衡。血气方刚的他们一商量,决定利用分别掌管公司各个主要部门的职务便利,利用公司对外回收货款之机,将本应回归公司账户的1000多万元资金,转到他们自己控制的公司名下,随后以各种名义转出,打入他们个人银行卡中,对涉案款进行了私分,这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几位高管的行为被大股东发现后,大股东要追究技术型企业高管们的法律责任,经过多轮谈判,几位高管愿意将所私分的款项返还公司并与大股东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协议约定:几位高管仍然留任,赔偿款分期支付,每支付一笔,大股东一方出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几位高管在达成该协议后,心里又感觉不平衡,于是找理由不想支付最后的一笔300多万元赔偿款,原因是他们发现大股东在他们支付前期赔偿款后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增值税发票,就以大股东违约在先为由,不再支付余款,这下可激怒了大股东一方,向北京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为由举报几位公司高管,于是几位涉案高管均以职务侵占为由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为其中一位主要高管提供辩护工作,我在看守所会见这位高管时,他说其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百思不得其解,他们的理由是原来的职务侵占行为已经民事协议化了,已转化为民事责任了,现在不给这300多万元只是违约问题,不可能再承担刑责了,再说,不履行协议的理由是对方违约在先,现在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均知道,事后的协议只是公司内部对几位高管职务侵占既遂后的一种权宜之计,如果满足了大股东的赔偿要求,大股东是不会去报案的,完全可以避免刑事法律风险,因为这几位高管均名校毕业,是技术型人才,公司的发展还得依赖他们,指控他们犯罪会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并不是大股东的初衷。案子移送审查起诉后,好不容易找到大股东再次谈判,最后涉案的几位高管以继续履行赔偿义务、放弃所有股权为条件取得大股东的谅解,才被取保候审处理,至今没有最终的司法结论。
另外一起是我2015年2月在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办结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当庭无罪释放的案例。当事人张某是浙江籍企业家,所在的公司是生产化工产品的,张某是公司的总经理,又是掌握核心技术的人,是典型的资深技术型企业高管。他为了开发一种新型的化工用品,从浙江到天津,请教一个从天津同行企业离职的老专家,并给这位老专家留下条子,条子里记载了要请老专家作为他的技术顾问,许诺按新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共支付其80万元人民币技术咨询费的内容,这位老专家还给了他跟生产涉案产品相关的草图,同时,他的企业还雇佣了几个从天津这家同行企业离职的技术人员。当张某的企业成功生产出他想要的化工产品后,天津的同行企业,其实找过张某多次,提出并购合作、共同把市场做大做强等方案,均被张某一方婉拒。于是,天津的同行企业选择用刑事手段进行维权,突然有一天天津警方空降浙江抓人,那个手写的条子成为天津警方立案的重要证据,成为公安机关指控张某采用不正当的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把柄。相对上面技术型高管不同,张某是想走捷径开发产品,天津的同行企业在谈判不成后就曾以刑事报案来威胁他,但他所在企业在浙江当地是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由于企业能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贡献,也能为当地官员创造政绩,他是当地政府的座上宾,与当地司法机关关系处得也很好,并天真地认为天津警方是没有管辖权的,人家会对他无可奈何,于是放松了警惕,最后导致案发。最后辩护团队在本案的法院审理阶段,委托有资质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进行重新鉴定,结果为公知技术,有力地攻击了控方的证据。尽管无罪,但张某被关了一年多,身心俱疲,企业也遭受重创。
以上两个案子的权利人认为自己被侵权的时候,均提出一些解决方案,是因为涉案的技术型企业高管们听不到强有力的可能有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见,或自认为没有刑事法律风险,没有去、或不屑于去把握可能的和谈机会,最后使自己身陷囹圄,尽管最后结果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我认为这些技术型企业高管们身边缺少有经验的资深专业刑事律师作为高参,传统的企业法律顾问只是就日常的协议本身机械性地进行条款审核,有的甚至是事务所出面承揽了业务,交给年轻的律师去处理日常的法律顾问事宜,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没有专业的判断水准,非专业刑事律师关于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见,不易令自大的技术型企业高管们信服,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能在逻辑上点透问题之所在,还能很快地找到代理过的类似案例作为参考,这就很有说服力。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石家庄分所及其他很多兄弟分所,都建立了专业的刑事部门,其中有很多当地乃至全国知名的刑事律师,完全有能力开发包含刑事专业力量在内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套餐,为企业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的服务。刚才赵德勇教授提到经济发展离不开企业,企业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贡献,那么我们刑事律师,如果真的能发挥专长,为企业保驾护航,防患于未然,也是对社会的贡献!
由于时间关系,一家之言,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简评:
诚如许昔龙律师所言,那几位身陷囹圄的技术型企业高管若在当年多问几个专业的刑事律师,请教他们的意见,采取措施规避风险,也许就不至于落得如此下场。很多时候,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胜过于事后的任何补救。聘请能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刑事律师,对于新兴的技术企业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十分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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