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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他人工资卡占有他人工资款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16-01-25

     【裁判要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的主要特征。行为人登录公司内部未联网计算机的人事系统并修改他人工资卡号,实际是隐瞒了真相,该行为使根据计算机系统记录发放工资的公司财务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将工资自愿的发放到行为人指定的账户,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行为人登录公司内部未联网计算机的人事系统,以修改他人工资卡号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应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原系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工资款,且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1年6月至8月间,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疏于修改人事系统的原始密码,被告人黄某利用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轻松获取账号和原始密码后,非法登录公司内部未联网计算机的人事系统,将公司其他员工工资卡号改为其持有的银行账号,骗取公司工资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862元。
  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黄某的家属已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赔25862元,被害单位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黄某虽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未查证属实。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工资款258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的家属积极代为退赃,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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