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马成律师3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案例

行为人为解决家庭矛盾,绑架亲属作为人质构成绑架罪

发布时间

2016-02-14

  【裁判要旨】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行为人为解决家庭矛盾,绑架亲属作为人质的,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对其以绑架罪论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案例索引】
  一审: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2011年8月8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炳伍。
  2011年2月,被告人黄炳伍和妻子陈秀英发生矛盾,陈秀英离家出走。3月6日,被告人黄炳伍为了迫使其妻陈秀英回家解决矛盾,至黄陵县仓村乡中心小学,将其妻侄子陈辉骗出学校后带至重庆市巫溪县。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炳伍向被害人陈辉的父母打电话称,陈辉和其在重庆,要求其妻陈秀英回家,否则就见不到陈辉。随后又给其妻陈秀英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之后,黄炳伍一直将陈辉带在身边在其亲戚家及山洞躲藏。3月12日,被告人黄炳伍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追捕,遂将陈辉放回。其间,黄炳伍始终未对陈辉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后黄炳伍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黄陵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黄炳伍有期徒刑五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抗诉。

  【裁判理由】
  黄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炳伍为解决家庭矛盾,而绑架亲属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炳伍犯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黄炳伍在绑架犯罪中,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但未对人质实施暴力,未伤害人质,未以人质为条件勒索财物,且能主动放回人质,该案是为了解决家庭矛盾而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案件,应属情节较轻。被告人黄炳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无罪辩护律师专业刑事诉讼律师无罪刑事辩护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