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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车辆后变现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

2016-02-18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骗租车辆后变现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相应的诈骗行为,故其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将车辆以租赁的形式骗出后又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将租来的车辆变现,其对租赁车辆如何处置,不影响非法占有的成立,其最终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租赁财物的目的,因而其诈骗的是汽车价值数额,故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当以受骗损失数额作为定罪数额。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吴火栋于2009年4月8日晚7时许,至泉州市顺达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李伟添的驾驶证向吴国伟承租一辆东南菱帅小轿车(闽c2755a号,价值人民币38500元),后到石狮向蔡木渲谎称家中发生了火灾急需用钱,该车是其家人的,愿用该车抵押,向蔡木渲借款人民币12500元。同年4月22日,再次向吴国伟承租一辆闽cpc539号丰田花冠小轿车(价值人民币87000元)。后通过黄东彬(另案处理)伪造一本户名为吴火栋的该车行驶证,并经他人介绍又以家中着火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作抵押向陈美珍欲借人民币40000元,因被告人吴火栋未能提供汽车登记证,陈美珍先拿出20000元借给吴火栋,余款20000元待登记证拿到后再付,但事后吴火栋与陈美珍未再联系。被告人吴火栋向吴国伟承租两辆小轿车后,经吴国伟催还,吴火栋以各种理由推脱,无法将车归还。2009年5月6日,吴国伟向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同月8日,吴国伟在本区浮桥街道王宫社区锦江中路依达网络会所找到被告人吴火栋,将其扭送至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累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火栋定罪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吴火栋辩称:其在鲤城区浮桥街道王宫社区依达网络会所被车主吴国伟找到后,是自己与吴国伟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应认定为自首。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将轿车的评估价值作为被告人吴火栋的犯罪数额不能成立,因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占有的目的,而应以被告人向蔡木渲、陈美珍的借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被告人能跟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被告人愿意接受政府的处理。且抵押的车辆已被追回,向陈美珍借的款也由担保人归还,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吴火栋到泉州市顺达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以骗借的李伟添驾驶证向被害人吴国伟承租一辆东南菱帅小轿车(闽c2755a号),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吴火栋又到该租赁服务中心,以承租的东南菱帅小轿车不好驾驶为借口,再次向吴国伟承租一辆丰田花冠小轿车(闽cpc539号)。尔后,吴火栋窜到石狮市向蔡木渲谎称家中火灾急需用钱,以东南菱帅小轿车系其家人所有,愿以该车作抵押为由,向蔡木渲借款人民币12500元。又通过黄东彬(另案处理)伪造一本户名为吴火栋的闽cpc539号丰田花冠小轿车行驶证,并经他人介绍,以家中火灾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作抵押向陈美珍借款人民币20000元。在被害人吴国伟多次催讨下,吴火栋多次推脱。同年4月23日,吴国伟到石狮市找到东南菱帅小轿车后,将该车开回。
  2009年5月8日,被害人吴国伟在本区浮桥街道王宫社区锦江中路依达网络会所找到被告人吴火栋,将其带到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发后,闽cpc539号丰田花冠小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吴国伟。
  经泉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轿车价格鉴定,东南菱帅轿车价值为人民币38500元,丰田花冠轿车价值为人民币8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吴国伟的陈述,证实吴火栋以李伟添驾驶证向其承租一辆东南菱帅小轿车(闽c2755a号)及丰田花冠小轿车(闽cpc539号)情况。
  证人李伟添、蔡木渲、陈美珍、潘龙艺、杨明、吴炳希、黄林发、吴碧山的证言,证实吴火栋以车抵押向他人借款的情况。
  辨认笔录。
  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案情经过、租赁合同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栏、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驶证照片复印件、通话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火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提出诈骗数额应以借款的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吴火栋辩解其在本区浮桥街道依达网络会所被吴国伟带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是自首的意见,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吴火栋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骗取的两部小轿车已被追回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吴火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吴火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暂扣的伪造行驶证1本,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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