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务过程中私自收取他人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要点提示】
只要行为人具有并利用其特定的职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论其职务是如何获得,均不影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5]郑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5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03年9月,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以通知的方式,公示了郑州市福华街社区西3号楼要参加郑州市集中人员参与了对该楼住户安装暖气的摸底调查和测量工作,因该楼安装暖气的住户数没有达到集中供暖的标准,修建段未下达设计图纸,也未向该楼张贴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通知。得知安装暖气的消息后,该社区西3号楼的居民徐某、贺某便自发地对要求安装暖气的12户居民,按照通知的暖气初装费标准收取了100 241元的暖气初装费并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03年11月3日,徐某、贺某将各自所持的存折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向其出具了收到两个存折的白条收据。收据的内容为:“今收到中福华街西三号楼住户暖气初装费,一、贰万伍千叁佰柒拾陆元整,二、柒万肆千捌佰陆拾伍元整,合计:壹拾万零贰佰肆拾壹元整。”落款为郑铁房管中心修建段收费组王某,名字上盖有王某的私章。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该暖气初装费存款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将赃款全部挥霍。
【审判】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职工,系郑州市福华街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社区西3号楼12户居民向单位交纳的暖气初装费100241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经查,西3号楼居民交纳暖气初装费,是为了享受集中供暖的权利而向暖气安装单位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人王某收取100 241元的存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是职务行为。从其收到存款时起,该笔存款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了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修建段,应视为单位财产。被告人王某将该存款据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被告人王某在接收存折之前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任何欺诈行为。其犯意的产生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均发生于取得存折之后,故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构成侵占罪。经查,西3号楼居民将存款交给王某,并非让其保管,而是要将自己存款的所有权转移给修建段,从而要求修建段履行其安装暖气的义务,并不存在将来收回存款的意思表示。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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