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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补贴款存入个人账户构成贪污罪

发布时间

2016-02-22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贴款存入个人账户,后来,行为人因畏于受到刑事追究而主动上交赃款的,并非出于其本人的自愿,而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上交赃款,不符合中止犯所要求的“自动性”这一基本特征。并且,此时补贴款已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支配,其犯罪行为已全部完成,实现了犯罪预期的结果,因此构成贪污罪的既遂。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0年3月30日,巫山县魔芋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山魔组办[2010]1号文件确定在平河乡郎子村建立魔芋种源基地,计划面积100亩。该文件下发后,巫山县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公司)聘任平河乡郎子村党支部书记张天绪为郎子村魔芋种源基地技术员,负责上报魔芋种植面积、参与魔芋种源基地种植面积的验收及技术指导工作。2010年4月,被告人张天绪上报郎子村魔芋种源基地种植面积100亩,实际种植面积42亩,虚报魔芋种植面积58亩。2011年1月18日,张天绪从新合公司将平河乡郎子村100亩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共计20万元领出,按新合公司的规定上交了8万元的风险责任金,余款12万元存人个人账户,并将虚报的58亩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69 600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天绪身为政府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在担任平河乡郎子村魔芋种源基地技术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魔芋种源基地面积58亩,骗取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69 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天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天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2)被告人张天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张天绪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考虑按犯罪中止处罚;(4)被告人张天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考虑从轻处罚。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2010年魔芋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文件。为确保该项产业的发展,巫山县成立了魔芋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供销社,负责全县魔芋产业发展的日常工作。2010年3月30日,巫山县魔芋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山魔组办[2010] 1号文件明确了建立种源繁供示范基地、验收及补贴办法、加大技术投入,落实技术责任及技术员职责、工资标准以及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公司)在种植基地、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职责。确定在平河乡郎子村建立魔芋种源基地,计划种植面积100亩。该文件下发后,新合公司聘任平河乡郎子村党支部书记张天绪为郎子村魔芋种源基地技术员,负责上报魔芋种植面积、参与魔芋种源基地种植面积的验收、技术指导及补贴兑现工作。2010年4月,被告人张天绪给新合公司上报郎子村魔芋种源基地种植面积100亩,其中实际种植面积42亩,虚报了魔芋种植面积58亩。2010年11月,巫山县魔芋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新合公司、县财政局等相关人员对郎子村魔芋种源基地种植面积进行验收,由巫山县魔芋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确认该基地种植面积为100亩。2010年12月29日,巫山县财政局给县供销社下拨2010年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魔芋项目资金154. 4万元。2011年1月12日,巫山县供销社将新合公司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拨付到位。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张天绪从新合公司将平河乡郎子村100亩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共计20万元领出,并按新合公司的规定上交了8万元的风险责任金,余款12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当天取出2万元,分别给魔芋种植户张天森账户汇入1万元,给程胜1万元,将虚报的58亩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69 600元据为己有。
  2011年4月1日,被告人张天绪主动到巫山县平河乡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套取的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个人存折交给了巫山县平河乡纪委书记何开纯。
  案发后,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扣押了被告人张天绪人民币69 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张天绪的供述。
  证人程胜、谭克胜、张天森、张自成、王元珍、王元龙、石泽祥、石生权、陶中富、黄九龙的证言。
  到案情况说明。
  户籍证明。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魔芋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复印件。
  巫山县魔芋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魔芋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复印件。
  2010年巫山县魔芋种源基地种子补贴款分户兑付表。
  巫山县魔芋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魔芋种源基地奖励补助兑现补充办法及实施细则。
  2010年“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魔芋种源基地补贴兑现的批复。
  个人业务取款、汇款凭条。
  技术员工资发放花名册。
  巫山县新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绪身为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平河乡朗子村魔芋种源基地技术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魔芋种植面积58亩,骗取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69 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天绪案发后,主动到乡纪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天绪系犯罪中止,要求对被告人免除处罚的意见,《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张天绪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魔芋种植面积58亩,已骗取国家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69 600元,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魔芋种源基地补贴款已由张天绪实际控制支配,其犯罪行为已全部完成,实现了犯罪预期的结果,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张天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追缴张天绪的违法所得69 600元,上缴国库。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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