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网站管理人员互不认识但共同管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指各个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指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包含以下内容:认识因素,即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必须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意志因素,即各共同犯罪人具有犯意沟通和联系,均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都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多个行为人虽然在现实社会中互不相识,但是共同作为色情网站的管理人员,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每人均认识到并不是自己一人在实行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共同作为该网站的管理人员,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且均能预见到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共同意志,因此,构成共犯。
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段帅全自2009年1月至6月间,在“赤裸中国”网站(域名www.chiluoluo.com)使用“美图区主管”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主题帖和回复帖,监督“美图区”下设子版块版主的工作情况等方式,对“美图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美图区”版块内提取淫秽图片2 700余幅。
被告人陈观亮自2009年2月至6月间,使用“影视区主管”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上传主题帖和回复帖,监督“影视区”下设子版块版主的工作等方式,对“影视区”进行日常管理。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影视区”版块内提取淫秽视频文件80余部。
被告人徐剑迪自2009年3月至6月间,使用“topren”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回复帖的方式,对“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赤裸女优情报区”、“隐私偷拍盗摄区”、“熟女风韵乱伦区”进行日常管理。经勘验并鉴定,在“熟女风韵乱伦区”中提取淫秽图片600余幅。
被告人王啸雷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使用“盗摄区管理”的管理账户,在“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最新自拍发布区优秀版区”、“隐私偷拍盗摄区”、“另类性爱变态区”担任子版主并从事管理活动。经勘验并鉴定,在“另类性爱变态区”中提取淫秽图片800余幅。
被告人张连财自2009年4月至6月间,在“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赤裸原创收集区”、“赤裸女优情报区”、“最新自拍发布区优秀版区”担任子版主并从事日常管理活动。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原创收集区”中提取淫秽图片800余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帅全、陈观亮、徐剑迪、王啸雷、张连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段帅全、陈观亮、徐剑迪、王啸雷、张连财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段帅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段帅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剑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徐剑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啸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啸雷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段帅全、陈观亮、徐剑迪、王啸雷、张连财在“赤裸中国”网站(域名:http://l.c12000.in-fo/index.php)从事网络管理工作。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内提取大量淫秽图片及淫秽视频文件。其中:
被告人段帅全自2009年1月至6月间,在“赤裸中国”网站使用“美图区主管”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主题帖和回复帖,监督“美图区”下设子版块版主的工作情况等方式,对“美图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美图区”版块内提取淫秽图片2 700余幅。
被告人陈观亮自2009年2月至6月间,在“赤裸中国”网站使用“影视区主管”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上传主题帖和回复帖,监督“影视区”下设子版块版主的工作等方式,对“影视区”进行日常管理。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中国网站“影视区”版块内提取淫秽视频文件80余部。
被告人徐剑迪自2009年3月至6月间,使用“topren”的管理账户,通过筛查回复帖的方式,对“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赤裸女优情报区”、“隐私偷拍盗摄区”和“熟女风韵乱伦区”进行日常管理。经勘验并鉴定,在“熟女风韵乱伦区”中提取淫秽图片600余幅。
被告人王啸雷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使用“盗摄区管理”的管理账户,在“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最新自拍发布区优秀版区”、“隐私偷拍盗摄区”、“另类性爱变态区”担任子版主并从事管理活动。经勘验并鉴定,在“另类性爱变态区”中提取淫秽图片800余幅。
被告人张连财自2009年4月至6月间,在“美图区”版块下设的子版块“赤裸原创收集区”、“赤裸女优情报区”和“最新自拍发布区优秀版区”担任子版主并从事日常管理活动。经勘验并鉴定,在“赤裸原创收集区”中提取淫秽图片800余幅。
另查明:被告人段帅全、徐剑迪、王啸雷、张连财均于2009年6月18日被抓获,并从被告人徐剑迪处起获电脑主机1台、从张连财处起获电脑主机1台(均扣押在案)。被告人陈观亮于2009年6月24日被抓获,并从陈观亮处起获笔记本电脑1台(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刘睿、郝志中的证言;
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物证:在案扣押的电脑;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帅全、陈观亮、徐剑迪、王啸雷、张连财,在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站上参与管理工作,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传播淫秽物品过程中,五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故均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帅全、陈观亮、徐剑迪、王啸雷、张连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段帅全、徐剑迪、王啸雷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作出如下判决:
段帅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陈观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啸雷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张连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徐剑迪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案扣押的电脑主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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