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如何与敲诈勒索和抢劫行为进行区分
【裁判要旨】
在司法实践中,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抢劫罪等罪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混淆,应综合全案,结合连续的犯罪行为,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客体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区分此罪与彼罪。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刑初字第1290号(2010年10月13日)
【案情】
公诉机关: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卫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某日,被告人刘卫星伙同“瘸子”、“阿义”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新浦镇樟新公路被害人张继传的馒头店,以张不借钱给“瘸子”为由,对张进行言语威胁,并强行索要人民币900元及白大红鹰香烟1条。
同年12月6日,被告人刘卫星伙同“阿冬”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一溜冰场附近,以被害人朱爱辉殴打“阿冬”小弟为由,对朱进行殴打,并向朱索要人民币500元,后因朱报警而未得逞。
201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卫星伙同“阿路”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许永庆殴打女儿,而不给“阿路”面子为由,对许进行言语威胁,索要人民币1000元,并多次打电话骚扰许永庆,后因许永庆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未得遥。
同年5月8日,被告人刘卫星伙同“建军”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被害人岑丰泡“建军”女友为名,对岑进行殴打。
同月19日,被告人刘卫星在慈溪市新浦镇浦沿村被害人杨爱纯的饭店就餐时,以吃到头发为由,向杨索要医药费,并以言语威胁。后因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刘卫星在新浦卫生院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卫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爱辉、张继传、岑丰、许永庆、杨爱纯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卫星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卫星伙同他人多次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卫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卫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卫星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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