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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民警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敲诈嫖客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

2016-03-10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犯罪客观方面,前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后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据此,行为人针对被害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冒充公安人员,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采用威胁的方法,恐吓被害人,使得嫖客对其勒索不敢反抗,从而诈取被害人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3年8月份被告人徐玉保伙同李燕燕(在逃)以帮助被害人王爱新亲属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500元私分。同年9月8日被告人杨勇以帮助被害人王爱新亲属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2300元。同年9月9日被告人杨勇、徐玉保预谋以帮助王爱新亲属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钱财并先后印制表格伪造了公章。从9月11日起至9月29日又骗取王爱新现金13800元。同年10月2日被告人杨勇、徐玉保伙同王才、刘金连(在逃)密谋以为王爱新亲戚安排工作为名骗取钱财并印制了名片,10月3日骗取王爱新现金7000元。2003年8月和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勇伙同徐玉保、庞秋成(在逃)冒充警察敲诈吕新可、王相士现金7000元。认为应以诈骗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勇、徐玉保系主犯;被告人王才系从犯;被告人杨勇、徐玉保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勇是立功;被告人徐玉保是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杨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徐玉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在伙同王才诈骗时只听杨勇说骗了被害人3000元。
  被告人王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才从轻处罚。
  河南省焦作市阳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审明:2003年8月份,被告人徐玉保将被害人王爱新的侄子崔方方、外甥女吕欢欢介绍到洛阳保安培训基地培训,后徐玉保伙同李燕燕(在逃)以帮助王爱新为其侄子、外甥女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500元,徐玉保分得赃款200元,李燕燕分得赃款300元。
  2003年9月8日,王爱新到洛阳保安培训基地找徐玉保时,碰到被告人杨勇,杨自称在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定和派出所工作,并在保安培训基地帮忙,当杨勇了解到王爱新被徐玉保所骗的情形后,便以帮王爱新为其侄子、外甥女安排到保安培训基地工作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2300元挥霍。
  2003年9月9日,被告人杨勇、徐玉保在焦作市和平街茂祥旅社预谋以帮王爱新为其侄子崔方方、外甥女吕欢欢安排到济源市公安局干合同制警察为名,骗取王爱新钱财。后徐玉保在黄河音像雕刻部、海华广告复印店分别印制了《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合同制警察政审表》及《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合同制警察安置通知书》各两份。后杨勇和徐玉保又到郑州先后伪造了“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定和派出所户籍专章”、“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行政专用章”、“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行政专用章”、“河南省公安厅第三处”章。杨、徐二人回焦后,将崔方方、吕欢欢的基本情况在政审表、安置通知书上填写好,盖上假公章,后商议由杨勇出面诈骗王爱新钱财。2003年9月11日左右,被告人杨勇以帮王爱新将其侄子崔方方、外甥女吕欢欢安排到济源市公安局干合同制警察需要花费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5500元。2003年9月12日左右,杨勇让王爱新看过其伙同徐玉保印制的《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合同制警察政审表》后,又以需要向济源市公安局交纳服装、医疗保险等费用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5300元。2003年9月15日左右,杨勇又以需要给王爱新侄子、外甥女办文凭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1000元。2003年9月29日左右,杨勇又以王爱新的侄子、外甥女需要向济源市公安局交押金为名,骗取王爱新现金2000元。上述款项均挥霍。
  2003年10月2日,被告人杨勇伙同徐玉保、王才、刘金连(在逃)在市和平街茂祥旅社密谋以为王爱新亲戚安排到焦作市城管局工作为名诈骗王爱新钱财,杨勇、刘金连、王才又在海华广告复印店印制了“焦作市人事局常朝振”及“焦作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秦胜利”的名片各四十余张。2003年10月3日,杨勇伙同王才、刘金连,由王才冒充常朝振,刘金连冒充秦胜利,三人在焦作市城管局南侧一饭店内以为王爱新的亲戚安排工作为名,骗得王爱新现金7000元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王爱新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被诈骗的事实。
  秦胜利、常朝振的证言证实不认识被害人的事实。
  证人杨珊、靳琳、王芬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印制表格、名片的事实。
  2003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杨勇伙同徐玉保、庞秋成(在逃)在焦作市雕塑公园预谋冒充警察敲诈在杨勇家租住的一姓高的卖淫女。后徐玉保、庞秋成冒充山阳公安分局定和派出所民警,杨勇充当中间人,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敲诈嫖客吕某现金3000元挥霍。
  200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勇伙同徐玉保冒充山阳公安分局定和派出所民警在万方桥南侧一民房内,以查处卖淫嫖娼为名敲诈嫖客王某现金4000元挥霍。
  被告人杨勇于2003年10月15日被抓获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徐玉保、王才抓捕归案。
  被告人徐玉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被敲诈的事实及对案笔录、辨认笔录。
  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在逃证明,自首证明、抓获证明及立功证明等证明材料。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前科证明材料。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杨勇、徐玉保、王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勇、徐玉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玉保的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勇、徐玉保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勇、徐玉保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勇、徐玉保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勇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玉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河南省焦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于本院。
  被告人徐玉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于本院。
  被告人王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于本院。
  作案工具名片、公章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31100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王爱新24100元;返还被害人吕某3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4000元。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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